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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论文范文

社会学论文

社会学论文范文第1篇

(一)网络社会与传统社会学研究的范式转型

虽然学界对于网络社会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一些研究者认为网络社会是一种社会形态,是生产力不断发展的产物,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对象,其本身具有独特的运行规律;而另一些研究者则认为网络社会只是一种社会建构,是通过话语构建起来的,不存在于现实的社会中。但这些研究都普遍认为,面对因互联网崛起而形成的新社会经验,调整和改变社会学的理论视野与问题意识,已是今日社会学研究的当务之急。如卢安宁认为,以现实社会学研究的立场、观点、方法来观察网络社会已经显示出了许多局限性,这造成一些成果看上去更像是传统社会学的网络版,也使这些研究无法继续深入下去。[2]黄少华等人认为,网络社会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极有可能将社会学的研究带入一个全新的领域,从而构成社会学的一个崭新理论范式。从这个角度而言,当前网络社会学研究的关键,应该在如何理解与解释网络空间的独特社会结构与社会行为。[3]童星、罗军从“唯实论”的研究立场出发认为,网络社会是一个现实的社会,而非虚拟的社会;是一种新的社会存在方式,且给经典社会学理论带来了挑战。[4]林闽钢将网络社会与原有工业社会进行了比对,认为网络社会的出现改变了原有工业社会学的现实基础。社会学研究对象的巨大改变必然带来方法及社会学理论的整体性转型。网络社会的现代性是社会学的新视野,虚拟性是社会学的新拓展,网络社会问题是社会学的新挑战。[5]张春华以网络舆情为研究对象,认为构建网络舆情的社会学研究体系不仅要有网络社会的本土化经验,还要有全球化的视角。[6]总之,来自社会学的网络社会研究者普遍认为,面对网络时代和网络社会的来临,社会学不应该“缺席”,理应以其特殊的理论视角进行解释和批判。网络社会学的研究既不能完全脱离社会学的范畴,又不应拘泥于已有社会学的范畴,特别是传统社会学的范畴,而需要采用新的方法,建构新的理论解释,对网络社会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思考和研究。

(二)网络社会学的学科定位

国内网络社会学研究者普遍认为,网络社会的特殊性要求社会学研究范式的转型,这恰恰为建立网络社会学,并成为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戚攻,2000;邓伟志,2001;谢俊贵,2003;郭玉锦、王欢,2010;任娟娟,2012)但是总体来看,学界目前对网络社会学的学科定位仍存有一定的争议。一些学者从社会唯实论出发,认为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一样,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社会实体。如戚攻等认为,网络社会学主要是从社会学视角研究网络与网络社会生存、发展和运行的机理,揭示网络对现实社会制度和社会行为的影响。[7](P6)任娟娟认为网络社会学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方法以及研究手段对网络社会行动与网络社会结构进行研究,并通过对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之间的比较来反思二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模式与机制的一门社会学分支学科。[8]而另一些学者则从社会唯名论出发,否认网络社会的一般客观实在性,认为网络社会只是一个纯粹的符号名称,身处其中的网民才是网络社会学研究的主要对象。如夏学銮认为网络社会学是研究网络行动者在网络时空中的沟通和互动规律以及网上行为和网下行为相互关系的一门科学。[9]邓伟志等认为网络社会学是一门研究在特定网络社会生存方式下,团体和个人(网民)以及家庭、社区、政府、企业等机构、组织的社会生活(活动)的发展、变化规律的科学,该文同时还阐述了网络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和基本范畴。[10]童星、罗军认为,网络社会学是研究网络社会行为及社会行为体系的一门学科,具体而言,主要研究网络社会的构成、网络特定的文化现象、网民的特点、网络社会行为互动模式、网络社会群体和网络社会组织、网络社区、网络社会秩序、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关系,等等。[11](P6)实际上,上述“唯实论”与“唯名论”两种学科定位分别对应了社会学的两种研究传统,即实证主义传统与人文主义传统。“唯实论”的研究秉承了实证主义的传统,强调网络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网络社会结构,因而,主张研究者应当从独立于个人而存在的社会事实的角度来界定网络社会学,网络社会制度与社会结构也必须从宏观的视角加以把握。而“唯名论”则继承了人文主义传统,主要从行动论的视角出发,强调对网络空间个人行为的理解,主张从个人行动的主观意义进行网络社会学研究。总体来看,网络社会学是一种没有中心权威和中心话语的社会学,亦即一种后现代的社会学。网络社会学不仅仅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作为一种知识形态,它极有可能将社会学的研究带入一个全新的领域,从而构成社会学的一个崭新的理论范式。

(三)网络社会学核心概念的界定

任何学科都有它的核心概念,核心概念是学科研究的基础。只有科学界定其核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才能为学科的理论发展夯实基础。网络社会学的核心概念主要包括网络社会、网络社区、网络行动等,学者们主要通过社会学的已有概念来对网络社会学的核心概念进行界定和厘清。最初,学界大多将“网络社会”仅仅作为问题的语境或社会背景,并没有给出具体界定。后来,一些学者开始尝试界定网络社会的内涵。如郭玉锦、王欢将网络社会界定为,“是由人类若干个体经由电脑联机关系所建立起的一个共同体,是每个上网者能够与不同时空的其他人彼此互动的场域”。黄少华认为网络社会是一个虚拟与真实交织的双重空间,是流动空间与地域空间的交织。虚拟社会已经具备了“社会”所应有的主要特性。网络作为社会性存在,已经成为人化的社会环境,人化的生活场域。郑中玉、何明升梳理了已有关于“网络社会”的界定,将之归为两大类,即新社会结构形态的“网络社会”(networksociety)和基于互联网架构的电脑网络空间的“网络社会”(cybersociety),并对两种网络社会的界定及其含义作了进一步的分析,澄清了两者所指上的混乱。此外,一些学者还从网络社会的概念出发,衍生出了一系列新的相关概念,如“网络社区”、“虚拟社区”、“网络行动”等。如何明升认为,“网络社区是一种社会互动共同体,是网络成员借网络进行心理交感和行为交往的社会单位;它超越了传统社区的地域疆界和社会行政区划的地区控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共同体,也是人类生活中除家庭和办公室以外的‘第三个处所’”。刘瑛等从网络互动的角度定义了虚拟社区,认为网民通过互联网的传播是真正的互动,并且这种互动构筑了新的社区———虚拟社区。冯鹏志认为网络行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行动,既是网络社会得以构建的历史起点,又是网络社会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四)从社会学视角分析网络社会现象

随着网络社会的力量日益渗透到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由网络而引发的各种网络社会现象,如新的网络社会运行机制、网络社会行为与网络社会问题等,日益引起了国内有关学者的注意。有学者以社会运行论探讨网络社会的运行机制。比如,白淑英、何明升以社会学的互动理论为基础解码了网络社会BBS的互动机制和过程。樊佩佩以社会资本理论解读了网络空间人际交往的运行机制。[20]杨帆基于网络文化的形成,发现网络空间的社会化运行机制发生了变化。李永刚认为不断扩张和密织的互联网,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瓦解了由电话公司、出版社、报刊编辑部等建构起来的人工秩序,无论对不对、好不好,某种无组织、无目的、无计划的“自生秩序”已经出现在互联网世界,并对既有人工秩序造成了巨大冲击。孙聪等从社会分层理论、社会冲突理论、戈夫曼的剧场理论分析了网络暴政的形成机制。也有研究者从多维视角分析网络行为。如黄少华(2006)认为,网络行为是一种发生在主体边界及主体间边界上的书写活动,具有临界性、非物质性、非个人化、实时性、流动性、不确定性、非线性、碎片性等后现代特征。吴鹏森、邓俊运用布迪厄的场域理论分析了开心农场的形成原因,用社会交换理论解读了网络空间的偷菜行为。尤红斌从身体社会学的视角解读了由于身体缺席带来的行为失范,并分析了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王荣启从社会资本理论分析了博客的互动行为。徐艳国通过实证研究,从社会化角度分析了影响大学生网络越轨行为的因素。陈文心通过韦伯的“理想类型”分析了青少年的网络道德失范行为。从社会学视域解析网络社会问题。社会问题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内容,网络社会问题亦是学者比较关注的主题。谢俊贵分析了网络社会信息污染产生的原因及其社会危害,并为有效控制网络信息污染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曲文勇、张谚分析了网络空间的异化行为,阐述了网络异化的具体表现。谭燕瑜、戚杰强从社会化的视角解析了网络时代的亲子冲突以及带来的社会化问题。此外,还有学者从社会心理学的视角分析网络社会的精神现象和心理问题,如邓志强认为,网络时代社会认同的时间发生了意义的转变,社会认同的空间出现了场域的转换;[32]罗迪发现网络给社会成员带来了精神生活上的“异化”、意义危机、伦理困境。

二、当前网络社会学研究存在的主要不足

总体而言,当前国内社会学有关网络社会的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处于一种“疏松化”状态,在内涵、外延、议题、范式等学科基本问题上尚存争议,鲜有共识,而且学科体系尚未形成,研究者的责任担当不够。

(一)网络社会学的理论研究呈现“疏松化”

根据中国知网的检索,截至2013年5月30日,只有78篇论文在以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分析网络社会的新变化、新情况。而以“网络社会学”为名的相关理论研究更是数量有限(仅有5篇)。由此可见,当前虽然有关网络社会的研究数量众多,但已有网络社会学理论研究的成果总体较少,与网络社会学在社会学学科中日益显著的核心地位并不相称。仔细分析已有网络社会学理论研究的主要内容与观点,可以发现,当前网络社会学理论研究总体仍处于一种“疏松化”状态。大多数学者是以网络化作为一种社会情境来研究社会事件,以网络社会为时间或空间环境背景进行分析一定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把目光聚焦在网络社会本身。然而,网络社会学的相关理论仍不成熟,尚未系统化,面对网络社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数的研究者仍是在用经典社会学的理论进行再解释。网络社会的研究者需要对此进行认真反思,因为网络社会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存在方式和新的社会形态,传统社会学必然面临着解释力不断下降的趋势。研究者需要发挥社会学想象力,形成理论自觉,构建新的网络社会学理论体系。要通过对网络社会的研究推动网络社会学研究发展,更多地采用本土化的研究方式进行研究和创新网络社会学,发现网络社会结构内在的规律性及其独特性。网络社会学研究不仅要面向现实,而且还要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形成新理论。

(二)网络社会学的核心概念缺乏共识

随着网络社会研究的不断拓展和深入,网络社会学的研究议题逐渐清晰化,形成了诸如“网络社会”“网络社区”“网络行为”“网络群体”等核心概念。但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学界对这些概念的使用大多停留于自说自话的阶段,尚未达成一致的认识。虽然有学者尝试通过梳理同一概念的不同界定,以期达到概念内涵上的统一,如郑中玉、何明升(2004)梳理了有关“网络社会”的界定,但总体而言,学界对于网络社会学核心概念的使用仍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一个新兴的学科如果不能在核心概念的使用与界定上达成共识,那么进一步的、与之相关的理论研究和经验研究必然会遭遇质疑,从而给这个学科的发展带来严重问题。具体而言,这种随意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一些核心概念的提出不够严谨。不少研究者是在借用社会学理论已有概念基础来提出网络社会学的概念的,比如很多学者在使用“网络社会”“网络社区”“网络行为”“网络群体”等概念时,实际仅仅就是在已有的“社会”“社区”“社会行为”“社会群体”等概念的基础上冠之以“网络”一词,对这些概念的解释主要停留于文字上的词义阐释,而没有深入解读网络社会带来的这些概念在内涵与本质上的变化。而且,“网络”与“虚拟”经常混淆使用,没有严格区分两者之间的异同。第二,网络社会学核心概念的理论逻辑起点存在分歧。有些研究者主要是基于社会“唯实论”提出一些网络社会学的相关概念、判断和命题。比如,戚攻等认为,网络社会是一种新的社会存在,是互联网通过虚拟技术模拟现实情境所形成的一个新的生存空间;网络社会是一种新的社会形态,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等概念相对而言,因此,网络社会是客观存在的,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34]而有些研究者则是基于社会“唯名论”提出一些网络社会学的相关概念,认为网络社会、网络社区、网络行为等是研究者构建起来的,是对现实社会的虚拟再现,并非真实存在(邓伟志,2001;郭玉锦等,2010)。正是这种社会学理论视角的差异,导致了对当前有关网络社会学核心概念的解释出现了截然不同的涵义。第三,网络社会学的核心概念仍需深入挖掘。核心概念的确定并在学术圈内达成共识是一门新兴学科发展的必要条件,是进行判断、推理的基础和前提,是理论形成的基本要素。然而,有关网络社会学的核心概念尚未成型,存在较大的争议。比如,当前学界对于网络社会、虚拟社会、赛博社会、信息社会、数字化社会等名称的使用比较混乱,对“网络社会”界定比较模糊。

(三)网络社会学的学科体系尚未形成

一门学科体系的形成,必须有其特殊的研究对象和独立的研究方法。当前,虽然有不少研究者提出要建立网络社会学的分支学科,但却忽视了网络社会学作为一门学科的最基本要素的考察与分析。一门学科要真正地在学术领域划出属于自己的圈地,形成自身的学科体系,它才能真正成为一门学科,才能拥有话语权,才能与其他学科进行对话。首先,网络社会学的研究还缺乏元理论。如前所述,当前大多数网络社会学理论只是在照搬经典社会学理论或现代社会学理论来诠释各种网络社会行为和网络社会现象,基于网络本身特质提出的元理论并未出现。其次,网络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究竟是网络社会结构还是网络行动,或者是其他,目前社会学界依然存在争议。这种争议主要表现在“一元论”和“二元论”观点之间的对立。如任娟娟(2012)、黄少华(2002)等学者主要从系统论的视角出发主张“一元论”,认为网络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网络社会结构,主要研究网络社会中的网络社会特征、网络社会制度等结构性内容。而李一、冯鹏志认为,网络社会结构和网络社会行为都是网络社会学研究的对象,是网络社会学分析的起点。[35]最后,网络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尚未确定。一些学者虽然提出了网络社会学应该确立其独立的研究方法,但还只是停留在理念设想上,对于具体方法是什么,如何操作,与社会学方法的区别等等问题,均未能给出回答。符福垣提出了信息社会学的方法体系包括六个方面:逻辑思维法;信息调查法;综合分析法;量化分析法;科学归纳法和系统辨识法,[36]但该文主要停留于方法介绍,并未对每种方法在网络社会研究中的有效性进行深入论述。王旭通过一个网络讨论个案,对网络帖子和网络讨论进行社会学分析,[37]应当说这样一个研究还只是停留于对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具体化运用,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网络社会学研究方法方面的研究。总之,网络时代社会学在方法上的拓展为传统社会学研究带来了新机遇,网络社会的兴起也为社会学研究提供了新的“阿基米德点”,[38]国内学者需要紧紧抓住这个机遇积极推进有关网络社会学研究方法的专门研究。

(四)网络社会学研究的平台建设与对策研究滞后

社会学作为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理应承担其历史责任感和时代使命感,以一种独特的社会学眼光,发挥社会学的想象力,对虚拟社会报以更多的人文关怀与责任担当。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国内网络社会学研究的责任担当意识尚不够,在学科平台建设与对策研究方面仍显得较为滞后。一方面,有关网络社会学研究的平台建设略显不足。在国内,虽然一些大学和科研机构组建了网络社会学研究机构或是纳入了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如哈尔滨工业大学组建了网络与社会研究中心;兰州大学的“网络社会学:网络时代社会学的重建”已经列为国家“985工程”资助项目等,但是总体而言,网络社会学研究的专门机构和平台尚不足,仍需进一步加强建设。另一方面,有关网络社会现实问题的对策研究偏少。网络化作用于中国社会变迁已是当今学术界迫切需要研究的议题,虚拟社会并非一个“理想王国”和“洁净天地”,网上虚拟社会同样存在着许多现实社会中常见的社会问题,甚至衍生出现实社会少见的社会困扰和麻烦。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相互交融,如何构建有序的网络秩序,如何解决网络犯罪、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等问题,这些都需要社会学进行理论思考,作出解释,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三、网络社会学研究的未来走向

网络社会学研究本身就是社会学对新的社会存在形态的介入和反思,而且提供了对传统社会学理论和方法进行反思和整合的契机。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社会已然成为一种全新的社会形态,它对社会成员的观念、行为等方面的影响力和渗透力越来越强,网络空间已经成为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的新场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面对当前国内网络社会学研究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网络社会学要获得更大发展就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获得突破。

(一)转向网络社会空间理论研究

社会空间本身就是社会学理论研究的重要领域,网络亦是一种社会空间,网络社会学的理论研究应该转向网络空间与场域的理论研究,并以此为核心理论,拓展网络社会学的理论体系。经典社会学理论孕育着许多有关“社会空间”的思想。涂尔干是第一个把空间当成理论问题来阐述的社会学家,他认为,与原始社会组织相似,空间、时间和其他思维类型,在本质上是社会性的。[39](P17)齐美尔开启了对空间进行社会学研究之先河,认为空间只是两个要素之间的关系,在一个要素和另一个要素之间发生的运动或变化要借助于进入空间位置来发生,因此相互作用就是空间的填充,空间为人类活动提供了可能。[40]而且,齐美尔还就空间理论进行了最早的经验研究,其著作《都市与精神生活》讨论了都市空间对都市人格塑造的重要作用,即都市密度刺激和高频率的互动,造成了都市特有的不良心理和精神气质。此外,福柯、安东尼·吉登斯、沃勒斯坦等人也对社会空间问题进行了专门论述。当代社会学家也从不同层面转向到社会学的空间理论,把社会空间作为一种理解社会的新维度、新视角、新路径和新的问题意识。随着网络社会的崛起,社会学必须修正其理论研究范式,从现实空间转向虚拟空间(场域),从而拓展社会学的研究视野,为社会学的发展提供一种新的理论框架和新的问题意识。

(二)尽快完善网络社会学的学科体系

网络社会学研究的目的在于运用社会学理论解释、解读网络空间中的社会现象、社会问题,以及揭示网络社会运行的内在规律,促成网络社会和谐秩序的形成,促进网络社会良性运行。近几年国内网络社会学研究发展很快,但距离形成完善的学科体系,仍需要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拥有独立的研究对象。任何一门学科都必须拥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网络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网络行为、网络现象和网络社会结构。网络行为和网络现象虽然发生在虚拟空间,但离不开现实社会,在本质上是现实社会行为、现象的延伸。因此,网络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既有真实性,又有虚拟性。这是网络社会学研究对象的最重要特征。除此以外,网络社会学研究还需要把握网络社会结构的扁平化与跨边界性特征。网络社会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结构,是一个去中心化、扁平化的社会结构,只有把握网络社会结构的特性,才能更好地理解网络行为和网络现象。同时,网络社会的“社会边界”发生了变化,传统的地理边界的意义日渐式微。拥有独立的研究方法。任何一门学科都必须拥有自己独立的研究方法。网络社会学研究不可能只是进行理论研究,还需要经验材料的支撑。网络空间出现的新现象、新特征、新问题,必须通过新的视角进行阐释,而新的视角需要新的方法论、新的工具进行研究。网络社会学研究对象的双重性,即真实性和虚拟性的统一,决定了网络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必须将实证主义方法论和人文主义方法论统筹起来,既要用实证的方法,比如社会调查、观察等具体方法获取资料;又要用主观的人文主义研究方法进行解释与阐释。而且,网络社会学应借助社会学研究方法的理论支持来创新,即通过考察和研究网络社会对现实社会的重塑与再造过程,以及考察和研究人在两种互动环境中的关系与作用来探索网络社会的研究方法。拥有系统的理论研究。只有明确网络社会学的基本议题,才能拥有系统的理论研究,才能形成新的理论研究范式。在网络社会学的后续研究中,需要着重围绕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议题展开:一是网络空间的社会行为,要弄清楚其与现实社会中的行为差异以及其背后的运行规律。二是网络空间的社会结构,要弄清楚网民的社会身份、阶层等变化以及网络的时空特征。三是网络空间的社会问题,要弄清楚其具体类型以及影响因素。四是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相互关系,要弄清楚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相互作用机制。

(三)赋予网络社会研究者以责任与担当

社会学论文范文第2篇

通过对百度“杀马特吧”和“杀马特家族吧”这两个重要的“杀马特”网络论坛的文本分析,结合其他文献资料对该青年亚文化群体的描述,我们大致可以归纳出“杀马特”群体的五个基本特征:

1.群体审美的“视觉系”化

“杀马特”群体备受争议的就是他们带有“视觉系”特色的超出常规的面部妆容和穿着打扮,这也是该群体有别于一般青年亚群体的典型特征。所谓视觉系(简称VR系),属于20世纪70年代在欧美出现的VisualRock(视觉摇滚)的延续。在流行音乐范畴中,视觉系并非指单一曲风或装扮风格,而是一种音乐表演的呈现方式,20世纪90年代在日本得到发展并走向成熟。这些日本歌手的音乐表演一向以浓艳妖冶的化妆、超出常人能接受的打扮、自怜自爱的演绎方式而著称。由于国内并没有直接继承日本视觉系的音乐团体,很多外表打扮得像视觉系的青年人基本与音乐流派毫无关联,他们只是在外表上看着像视觉系而已。这些青年多以夸张的造型、浓烈的色彩渲染出诡异、梦幻、迷离、幽暗,以及给人莫名的恐惧感的外表。就目前看到的“杀马特”青年的装扮来讲,可以将他们分为“唯美派”和“妖魔派”两大类。唯美派的“杀马特”青年大多相貌清秀、身材修长匀称,她们(他们)的化装也多是以白红等亮色调为主,其中不乏男性青年通过易装和长发的衬托,刻意营造出感伤、俊俏、娇美、冷艳的中性气质。而妖魔派的“杀马特”则追求蓬乱的发型、苍白的面容或者浓黑的眼线、佩戴着象征死亡含义的耳环挂饰和骷髅纹身,给人以鬼魅、阴郁、迷茫、血腥、暴力的冲击感。

2.群体结构的闭合性

“杀马特”群体与其他青年群体之间的边界是非常清晰的。最初“杀马特”群体的成员是通过互联网建立联系的,他们主要通过QQ群的方式进行联络,不断壮大群体规模。“杀马特”QQ群不同于一般性的娱乐网络群组,而是一个有着较为严格审核制度的群组。外部成员往往是通过朋友、同学介绍的方式才有可能加入。想进入“杀马特群”,就必须先进入审核群,审核通过后才能正式进入“家族群”。笔者曾经为了更好地了解这些特定QQ群组,试图申请加入其中的一些组群,却被QQ群里的管理员要求拍摄自己“杀马特”造型的照片,并上传到QQ空间,并被告知需要得到群组成员的认可和积累足够的“点赞”后才能转为正式家族成员。进一步浏览和分析“杀马特”网络社区的内容可以发现,该群体的闭合性的另一个表现,就是以成员的网络在线时长和实际参与“杀马特群体”活动的表现,作为甄别和遴选成员资格的重要指标。杀马特群里的老资格成员在审核群内,对“准成员”进行一段时间的观察后,觉得待批准成员真正符合“杀马特”的基本气质后,才让其加入真正的家族群参与讨论和参加各类活动。青少年一旦正式加入群体,就必须保证每天网络在线若干小时以上,还要积极参加群内的活动,根据个人能力为“杀马特家族”贡献自己的力量。

3.成员关系的组织化

“杀马特”群体具有相对严密的组织化特征。这些群体内部大多存在核心成员,他们会对其他成员进行职责划分,要求成员各司其职。有的人负责给群内成员美化造型并PS照片,有的人负责制作成员活动的视频传到QQ空间,还有的人负责网络推广和对外联络。“杀马特”家族群内部很多事都有其严格的规范和标准,新加入的成员必须服从群体内部的安排,有些杀马特群还面向成员收取一定数量的Q币作为活动经费。“杀马特群”的组织化特性,还表现在他们会定期进行网上的视频连线活动,如果成员在同一城市,还会有组织线下的聚会活动。“杀马特”群体组织化的第三个方面,是组群内部的地位等级明显,元老级的成员与新入会的成员之间的尊卑界限分明。当然这种权力关系并非完全依赖加入该群的时间长短,而主要是由群内成员对其“杀马特”形象的认可程度,以及由此产生的偶像崇拜程度所决定。那些善于装扮自己,让其他成员“点赞”并争相模仿的成员,更容易成为众人“顶礼膜拜”的人物,自然也就成为“杀马特群”的内部权威,会有其他成员甘心成为其粉丝和“跟班”。

4.成员来源的多样化

“杀马特”群体的成员虽然基本以青年人为主,但他们各自的背景却相对复杂。从性别构成来说“,杀马特”群体中既有以惊悚见长的男性青少年,也有喜欢搞怪个性的“女杀”。从职业分类来看,这些气质独特、个性鲜明的“杀马特们”,并不仅仅限于发型屋的理发师,还有一些初中/高中生、工厂的打工仔与打工妹、饰品店的小老板甚至还有较早辍学在家的闲散青年。从家庭背景上看,“杀马特”成员既有家境不富裕的社会底层,也有家境比较优越的城市中学生。但无论具体家境如何,他们往往缺少家长的管束,在个人生活方式选择上有较大的自由度。从“杀马特”群体成员的城乡背景看,有相当一部分人来自农村和城乡接合部,少部分则是城市青年,他们群体内部也有“城市非主流”和“乡村非主流”之分。

5.生存方式的“一体化”

与其他青年亚文化群体和一般化的网络群体不同,“杀马特”群体的生活和生存方式是“一体化”的,也即是所谓互联网线上的交流联系会顺延到线下的现实生活之中。他们内部成员会定期组织同城的线下聚会,并专门有人负责将线下聚会的情况拍成视频和照片上传到网络,供其他成员学习。生存方式一体化的另一个方面,就是“杀马特”群体并非只是“网络精灵”,他们大胆而勇敢地将网络上那些惊悚、奇异、个性的打扮带到现实生活中,他们以这种妆容去工作、逛街、娱乐和聚会。这也是为什么社会公众可以在公众场合能够比较容易地围观“杀马特们”,甚至可以抓拍到他们的照片的缘由。前不久,香港大公网就刊发一篇“当司马南遇见杀马特”的新闻评论,讲述的正是微博名人司马南偶遇“杀马特”并合影留念的趣事。“杀马特”群体这种大胆、前卫、勇于展现自我并“一体化生存”的方式,乃是很多网络隐秘群体无法企及的。另外,一体化的交往方式,让“杀马特”群体的成员由网络“趣缘关系”逐步转变成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朋友,客观上扩大了他们的人际交流空间和地域范围。

二、“杀马特”现象的社会学解读

1.源自青年自我塑造与性别角色建构的需要

与许多青年亚文化现象一样,“杀马特”青年之所以敢于尝试并坚持使用各类“雷人”的奇装异服和身体造型,很大程度上源自人类自我建构与自我形成的本能需要。这种自我塑造的冲动,在青春期和青年早期表现得尤为明显。在这段时期,青少年的自我意识越发强烈,对于“我是谁”、“我应该是谁”等人生终极问题的追问,促使他们开始关注自我角色和身份的确认。埃里克森指出,青春期存在着对成人承担义务的合法延缓期,是最容易发生认同危机或混乱的时期。青少年对于如何认识自我、表现自我等方面的迷茫状态,使得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过分依赖外形的塑造以获取自我的认同,而对外表的刻意追求和标新立异让少数青少年走向了极端,表现为以惊世骇俗的装束打扮来确认自我的存在和与众不同。“杀马特”青年自我确认和表达自我的意识非常强烈,为此,他们愿意将网络角色带入现实生活,突破主流社会给青少年预设的那些规定性的角色限制,充分挖掘“多重的自我”,将之大胆展现出来。从表面上看,“杀马特们”那些鬼魅化的装束是青少年追求新奇刺激,企图通过标新立异的方式获得他人的关注进而获得满足感的手段。但是,杀马特们热衷于“易装”且呈现出男扮女装和女性装扮妖魔化的倾向,却有着更为深刻的性别角色建构的意义。巴特勒认为,建构社会性别身份根本上是独立于生理性别的,社会性别是一个自由流动的设计。“杀马特”青年通过“易装”,在一定程度上隐藏扮演者本人的身份,匿名性带来了更大的选择自由,极大地降低了男女“易装”行为中扮演者的心理压力。对于那些勇于扮演女性的男性“杀马特”而言,把自己打扮成一个“比女性还冷艳”的形象,既可以满足对异性的好奇心和幻想,又可以带来其他“杀马特”的赞叹和认可的情感体验。他们用“完美性别”外貌,打破了传统社会中男性被固化的“阳刚”、“粗犷”的形象,完成了一次自我性别角色的建构。那些通过装扮成鬼魅的女性“杀马特”青少年,则可以宣称自己与固定女性气质之间的“差异”,释放在现实社会和日常生活中被压抑的欲望,并通过不断地演绎带有惊悚、暴力气质来改变女性弱者角色身份,重建自己的性别形象。

2.展现出青年强烈的群体归属诉求与小众的亚文化风格

任何一个人,不仅表现出与具有某些相同之处的他人相联系并获得对某一群体的归属感的倾向,而且也有对他人进行某种分类和识别的要求。由于“杀马特”青年自我意识的过分张扬,势必招致社会的嘲讽和不理解,这又加剧了“杀马特”青年需要面向内群体寻找心灵的归宿以获得群体的认同。简金斯认为,认同是人作为社会存在的一个特征或属性,是有关某个集体的共同认知。它强调人们之间的相似性,以及集体成员相信他们之间所具有的某种共同性和相似特征。人们对自己的认同进行定义的同时,也就是对一系列他们进行定义的过程,我们的相似性正是他们与我们的差别性,反之亦然。“杀马特”青年以群组的方式,展示他们的群体亚文化,同时认为“杀马特”不仅有别于主流文化,也区分于其他形式的亚文化,对这一点的强调,使族群成员产生强烈的群体自豪感。与此同时,“杀马特”群体通过不遗余力地累积“共有文化”,强化作为“杀马特”的个人身份认同和“杀马特家族”内部成员的认同,通过象征性和仪式性的装束和行事风格,建构“杀马特”族群与其他亚文化族群之间的界别,进一步增强了青年对族群的群体归属感。“杀马特群”的存在和维持,是依靠群体内部的“共有的文化”的生产和分享来实现的。某些“杀马特”成员通过模仿、改进和创新“视觉系”造型,确立自己的权威地位,其他成员则顶礼膜拜、争相仿效,最终获得群体其他成员的认可和尊重,成为小群体所共同的社会经验和文化符号,并以此为基础逐步确立“杀马特”群体的文化风格。风格是亚文化最具有自我吸引力和最可读的特性。风格通常被看作是许多类型的事物所做的分类,它也涉及某些事情如何去做,如怎样演奏音乐、如何发表演讲、如何穿着打扮,风格作为青少年亚文化的“第二肌肤”和“图腾”,是文化认同与社会定位得以协商与表达的方法手段。“杀马特群”的成员,凭借自己的族群风格,即便是相隔千里也可以建立联系,分享群体的文化产品。一方面,“杀马特”风格将青少年个人关于自我的想象与他人眼中的“我”统一起来。群体内其他成员对个人文化能力的认可,促使“杀马特”个体在群体内自我认同的完整和统一。另一方面,他们通过不断强化群体风格和凸显群体文化生产能力的形式,与成人世界保持着一定的距离,在自己的“地盘”创造、分享属于他们自己的小众亚文化。

3.反映出青年亚文化的抵抗与深刻的社会区隔

“杀马特”青年强烈的渴望具备成人感和自主权,成人世界也期待他们随着年龄的增长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并按照主流文化的价值要求行事。但是,“杀马特”青年与主流文化要求之间看似不谋而合的诉求中却存在着重大的“危机”,代表主流价值的父辈为“杀马特”青年制订的规则与青少年要求“自我掌控”之间有其严重的不一致。成人世界要求青少年按照主流文化接纳的方式穿着打扮,而青少年则希望自己可以更多地选择自己喜欢的穿着方式,二者发生对立的时候,成人往往凭借权威和话语权力对青少年施加压力,这就导致了很多青少年产生了沮丧焦虑的情绪和对权威的不满心态。而其中一部分青少年伴随着叛逆的心理,以奇装异服和惊悚的外表造型来发出对成人世界和主流规训的“抵制宣言”。各种青年亚文化正是透过某种惊异的风格,同时努力扩大着它的影响力,借此挑战主流文化,迫使其承认自己的观念、价值和结构。在这个意义上讲,“杀马特”青年亚文化的目标,就是以抵抗的方式来逃脱成人社会的控制。从更深层面看,“杀马特”现象反映的是当代中国愈加明显的社会区隔,诸如主流文化与青年亚文化的区隔、青年文化群体内部的“小清新”与“杀马特”的区隔、新生代农民工与城市文明的区隔等。例如,“杀马特”群体在出现之初就备受嘲弄和贬损,特别是在青年群体内部,“杀马特们”经常被以“小清新”自居的青年群体调侃和嘲讽。结果,无论是在网络还是在现实生活中,杀马特都成了一群“他者”,他们不仅不被尊重,甚至面临被话语消费的境遇。以“小清新”自居的文艺青年,站在文化精英的道德高地,肆意地贬低“杀马特”青年,说他们的骨子里永远透露着乡土气息,称他们是名副其实的“杂草文化”。更让人担忧的是,“杀马特”群体面对这些质疑和贬损却毫无还手之力,他们缺乏对自身及围绕自身所产生的文化争议的归纳和阐释的能力,无形中被褫夺了言说自我的权利,并承受着来自精英文化的规训。

三、结语

社会学论文范文第3篇

(一)文献调研笔者经过检索CNKI全文数据库发现,当前国内对于合作研究的成果较为丰富。研究的内容集中在某一领域的合作论文比例、作者合作、机构合作、地区合作等方面,郑海燕对1995-2004年SSCI与A&HCI收录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论文进行合作研究,重点探讨了中国学者与国际学者合作研究的概况;侯钰与胡小元以《美国国家科学院汇刊》为样本数据来源,从作者合作、国别合作的角度统计分析了科技期刊论文的合作概况;金炬等综述了近30年发表于《科学计量学》期刊的关于科技论文合作研究的计量学方法,并对国际科技合作文献计量学的研究特点进行了分析;李凯旋等对2001-2006近6年发表于《情报科学》的合作论文中的作者进行研究,构建了一段时期的作者合作网络;栾春娟与姜春林以2006-2007两年中国SSCI论文信息为来源数据,统计分析了中国SSCI论文与国际合作的概况,构建了合作图谱;安美荣等从合作度、合作率以及合作方式的角度对我国17种图书情报领域核心期刊的作者合作概况进行统计分析;朱唯唯等基于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2000-2004五年数据,对我国体育学的作者合作、机构合作进行了概况分析;任亚肃与段京肃基于CSSCI2000-2004五年数据,对我国新闻传播及相关学科的作者合作、机构合作概况进行了统计分析。研究方法上,国内学者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有数据统计、合作图谱构建等。综合起来笔者发现,目前国内相关领域的研究集中在新闻传播学、医学、体育学、社会学、法学、图书情报学、管理学和经济学等学科,对于体育人文社会学尚为鲜见。同时,虽然各别研究中涉及到作者合作、机构合作、地区合作等内容,但是并没有将它们综合起来进行分析研究,同时上述研究大多数集中在基于数据统计的概况分析上,并没有形成深层次的分析研究。在数据来源上,当前已有的研究成果中,所涉及的数据来源较为陈旧,其来源数据的年度跨度不长,一般为五年左右,因此并不能展现出近期最新的领域合作研究状况。基于此,本文采用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2002至2011年的数据,力图从合作概况、作者合作、机构间合作以及地区间合作多角度入手全面展现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近年来的合作研究状况,并对其与体育学和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一些指标数据进行比较分析,从而近一步深入评价当前体育人文社会学的合作研究水平。

(二)数据检索与处理本文选取了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为数据来源,为了选出体育人文社会学论文,我们选取了“体育社会学”、“体育人文社会学”、“大众体育”、“体育文化”、“体育消费”、“体育休闲”以及“体育经济”等反映体育人文社会学研究领域的主要关键词,以及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中涉及体育人文社会学研究的分类号“G811.4”、“G812.4”、“G807”、“G812.7”、“G812.9”、“G89”以及“G80-05”等,对CSSCI进行了检索,获得2002-2011年十年间满足以上检索条件的9127篇文献。除此以外,为了对比体育人文社会学与其母学科体育学的合作状况,我们还检索并统计了体育学合作论文。为了分析体育人文社会学的合作研究状况,我们从获取的文献中筛选出合作论文,并按每篇文章的合作人数分别统计,并提取出每位合作作者的所在机构(注,当一位作者标注多个机构时,仅以第一机构为统计对象),再根据机构所在地进行地区划分,以便进行跨机构跨地区合作的统计分析。在进行合作数据处理时,我们将每一篇文章作唯一标示,统一文章的作者有这个唯一标示联系在一起,同时对作者的机构进行规范处理,即统一名称、标注机构类别、标注地区信息。最后再将处理好的数据用相关软件进行统计,分别产生合作概况统计数据、机构、机构类别、地区等合作统计数据。

二、体育人文社会学论文合作概况与对比分析

作为跨学科的体育人文社会学,合作研究应该是该学科的主要研究方式,它可以将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和方法引入体育人文社会学研究领域。因此,我们对体育人文社会学的合作概况分析可以了解该领域的合作状况,再通过与其他领域的对比,可以发现体育人文社会学合作研究的优势和问题。

(一)概况分析从我们查阅的数据来看,体育人文社会学是体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领域,每年体育学期刊中,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论文属于体育人文社会学领域,分析该领域的合作状况也可窥视体育学领域合作研究的一角。表1给出了2002-2011年CSSCI中收录的体育人文社会学合作论文及相关统计数据。从表1中我们可以发现,十年来,CSSCI收录体育人文社会学论文历经了不断增长之后,又迅速下降的过程,合作论文的变化则有一定区别,从2002年以后的不断增加到2007年的微降后,经过两年的上升,2010年后又迅速下降。如果排除掉CSSCI对体育人文社会学论文收录数量变化的因素来考察其合作论文比例,我们同样可以发现该领域合作论文比例存在着波动上升后又迅速下降的过程。综合考察近十年的体育人文社会学论文合作比例,应该说,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最低年份的2002年也达到了47.78%,2009年达到了最高点61.87%,十年平均论文合作比例为54.67%,相比整个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合作比例(32.8%[13](P.1023))高出很多,这表明体育人文社会学领域的合作研究远高于人文社会科学的平均水平。

(二)对比分析为了比较体育人文社会学的合作状况在整个体育学领域的表现,我们专门对CSSCI收录的体育学论文的合作情况也进行了统计,以帮助我们进行对比分析。表2列出了2002至2011年CSS-CI收录的体育学其他二级学科(排除了体育人文社会学)论文与合作论文的统计数据。由表2数据显示,CSSCI收录的体育学其他二级学科论文数量在这十年中历经了下降(2003年)、上升、再下降(2007年),然后又经历了上升(2008年)下降(2009-2010年)再上升的过程。其合作论文的数量和比例变化也呈现多次不断上升下降的过程,但合作论文所占比例变化波动则不如数量变化频繁。图1为体育学其他二级学科和体育人文社会学的合作论文各自所占比例的对比图。将表1和表2中的数据进行对比,我们可以发现,体育学其他二级学科论文的合作论文比例要高于体育人文社会学10个百分点左右,从年度的数量比例变化来看,既有相似之处,又有区别所在,2003年体育学合作论文比例在下降,但体育人文社会学论文则在上升;2006年至2010年两者的变化几乎都成反向变化;从最近的两年看,两者的合作比例都在下降,但明显看出形成“剪刀差”的态势。从图1中还可以看出,体育人文社会学的论文合作比例始终低于体育学其他学科论文的合作比例,平均差距为9.98个百分点,最大差距年份在2007年,达到16.65个百分点,最小差距出现在2009年,只有4.01个百分点。虽然我们不能确定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合作差距,但是我们推测这与人文社会科学相对体育学学者来说易于接受和拥有这类知识以及体育学其他学科的研究所涉及的医学、心理学、生理学等需要他人引入有关,同时可以肯定,如果体育人文社会学的研究仅仅局限在体育学领域,则体育人文社会学的研究一定不会产生突破性进展。

三、作者合作研究模式分析

作者合作是合作研究的主要表现形式,一项研究工作的进行往往离不开来自同一领域或不同领域研究工作者的相互合作,作者合作能够有效地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完成以及最后研究成果的内容质量。从作者合作研究的角度对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领域合作进行揭示,能够充分反映出领域作者的合作研究状况。同时,通过与整个体育学领域的作者合作进行对比分析,能够近一步定位领域作者合作的层次水平。

(一)概况及作者合作模式分析体育人文社会学作为一门学科综合性较强的学科,它除了需要本研究领域的学者拥有人文社会科学其他领域知识,更需要人文社会科学其他领域学者介入。因此,分析体育人文社会学领域的合作概况与合作模式,对改善本领域合作研究,促进本领域研究的发展和突破有着积极意义。1.概况分析分析讨论作者合作,最常用到的两个指标为论文作者合作度与论文合作率,我们用平均每篇论文的作者数表示论文作者合作度指标,这一指标反映了领域研究工作吸收研究人员智力的程度;用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作者完成的论文数量与论文总数量之比表示论文合作率指标,这一指标反映了领域合作研究的程度。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2002至2011年体育人文社会学的论文合作率指标,下面我们仅对论文作者合作度指标进行讨论。表3列出了体育人文社会学2007-2011五年论文作者合作度的统计数据。由表3我们可以发现,2002-2011年体育人文社会学的论文作者合作度基本保持在一个较为稳定的状态,没有出现较大的波动情况,最大论文合作度与最小论文合作度的差值为0.24,五年平均作者合作度为1.93,这表明近年来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领域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作者合作程度且合作度较为紧密,领域合作研究较为频繁。如前所述,我们认为这一统计结果反映了体育人文社会学的学科综合性。2.合作模式分析按照参与论文的作者数量,将作者合作分为“2人合作”、“3人合作”以及“4人及4人以上合作”三种合作模式,通过对这三种模式的统计分析,能够近一步刻画领域作者合作研究的参与度。表4展示了2002-2011十年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领域三种作者合作模式的统计结果。从表4的统计数据结果来看,2002-2011年体育人文社会学“2人合作”与“3人合作”占据了主要地位,“3人合作”与“4人及4人以上合作”论文的总和不及“2人合作”的总数,十年“2人合作”论文的总数为2828篇,“3人合作”与“4人及4人以上合作”论文的总和为2162篇。图2直观反映了三种模式的整体分布情况。由图2我们可以看到,体育人文社会学中“2人合作”与“3人合作”模式占据主要地位,其中“2人合作”比例占到总体合作的一半以上,“3人合作”模式也占据相当比重。这一结果表明,体育人文社会学领域的论文合作研究主要由2-3人组成,说明此领域合作研究的主要范式是2-3人的合作团队。进一步分析研究三种模式的动态发展变化情况,能够展现出领域作者合作模式的动态形成与演变过程。图3显示了三种作者合作模式的比例发展趋势。由图3我们可以发现,2002-2011年间,三种合作模式都存在一些波动,如两人合作论文的比例最高达到2011年的63.23%,而最低年份的2004年只有53.23%;三人合作论文比例的最高年份为2009年,达到30.17%,最低年份的2002年只有20.96%;同样,4人级以上作者合作论文比例最高接近20%,即2002年的19.59%,最低也仅仅刚过10%,即2011年的11.90%。总体而言,三种合作模式比例分别围绕57.6%、26.7%、16.7%上下波动。

(二)对比分析将体育人文社会学领域作者合作情况与体育学领域其他二级学科进行对比,能够更加清晰地展现该学科作者合作的整体水平。表5列出了体育学领域内除体育人文社会学的其他二级学科中,近十年作者合作的相关统计数据。由表5的数据我们可以发现,2002-2011年中体育学领域除体育人文社会学以外的其他二级学科的作者合作中,“2人合作”模式虽然也是体育学合作论文主要形式,但相比体育人文社会学,其两人合作论文比例大大减少,下降了12个百分点;同时,三人合作论文、4人及以上合作论文的份额在扩大,分别达到了30.23%和24.38%。图4形象地显示了体育学论文三种合作模式的比例。如果我们比较体育学和体育人文社会学中合作模式的比例数据,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着很大差异。我们绘制了体育人文社会学论文和体育学论文的三种作者合作模式的比例变化趋势图,从而进一步了解二者的动态变化过程。参见图4。从图4中我们可以看出,整个体育学领域中,无论体育人文社会学还是其他二级学科作者合作模式的层次是比较清晰的,三种不同的作者合作模式之间没有发生交叉现象,表明领域的作者合作研究模式较为稳定。纵向来看,虽然每一种作者合作模式所占的比例会有一定的波动,但是其波动幅度不是很大,加之每一年三种模式的体育人文社会学与体育学其他学校比例高低分明,我们由此可以判断我国体育学领域作者合作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成熟的合作模式的层次结构。我们发现,三种模式中只有“2人合作”的体育人文社会学高于非体育人文社会学,这反映出“2人合作”在体育人文社会学中所占比重大于其他体育学领域的二级学科。

四、机构间合作研究分析

机构间合作可以是机构间研究人员的优势互补,各自的特长易于充分发挥,能够将研究领域中分散在不同单位的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是科研成果创新的一个重要途径。体育人文社会学中存在的广泛合作研究中,机构间合作占有一定比例,因此有必要对这部分内容进行研究分析。

(一)概况分析当前,我国不同科研单位中广泛进行着体育学领域的研究工作,体育人文社会学作为体育学的二级学科,在传统体育学领域的基础上与社会学领域相交叉,因此存在广泛的合作研究。机构合作作为合作的一种重要形式,可以预见体育人文社会学领域一定存在着广泛的机构间合作。表6列出了2002-2011年体育人文社会学领域机构间合作的概况数据。由表6我们可以看出,除2011年之外,其余各年中,随着领域合作论文数量的增长,机构间合作论文数量也呈现出波浪形式的增长态势,合作比例同样保持着这种态势,各年合作比保持在45%-55%左右的区间水平之内,其中2004年最少,为44.53%,2011年最大,达到52.12%。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2002-2011年间的平均机构间合作比达到了49.22%这一较高水平,这一结果表明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领域研究者重视不同机构之间的合作,研究领域的资源整合水平达到比较高的水准。

(二)对比分析为了进一步对体育人文社会学领域机构间合作水平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我们将2002-2011年间该领域的机构间合作统计数据与体育学领域中的其他二级学科进行对比分析,通过对比我们了解了体育人文社会学在整个体育学领域机构间合作中所处的具体位置。表7列出了近十年体育学领域内除去体育人文社会学以外其他二级学科的机构间合作统计数据。对比表6和表7的统计数据,体育学领域其他二级学科的整体机构间合作比较体育人文社会学为高,每一年合作比都高出十个百分点左右。从机构合作论文数量的变化来看,机构间的合作比例也呈现相似的变化趋势。体育学其他二级学科的机构合作比例于2003-2005年间出现激增状态,而体育人文社会学与其相比滞后一年,这个快速增长发生在2004-2006年间,以后各年基本处于波动上升的趋势,为了清楚的看出体育人文社会学和体育学其他二级学科的机构间合作比例走势,我们根据表6和表7,绘制了它们的机构合作比例图(参见图5)。由图5我们可以发现,体育人文社会学与体育学其他学科的机构间合作比变化趋势极为相似,都是在波动中上升,但体育学其他学科机构间的合作普遍高于体育人文社会学。他们的差距围绕着10%上下浮动,差距最大的是2009年14.72%,差距最小的是2003年的6.14%,平均差距是10.24%。这一数据说明了体育人文社会学的跨机构合作力度远低于体育学其他学科。究其原因,体育学与人文社会科学这两个领域的差异与体育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差异相比,差异较小,同时在本机构内部,体育学学者更易找到人文社会学学者合作。

(三)合作类型分析为了从整体了解2007-2011年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领域合作论文的机构背景,我们对2007-2011年不同类型机构之间的合作文献数量进行了统计,详细数据见表8所示。其中,“合作类型”一栏中的“体”、“师”、“综”、“理”、“其”分别表示五种机构类型,即“体育类院校”、“师范类院校”、“综合性院校”、“理工类院校”、“其他类”。在这五类机构中,前四类主要指普通高校,“其他类”对应民办类、职业技校类等高校以及科研院所等。另外,表中每一年的“排名”栏为当年不同合作类型频次的排名,数量为合作发文的数量。由表8我们可以发现,2007-2011年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领域的合作论文中同类型机构的合 作比例较高,其中体育类高校和师范类高校又占据主要位置。2007-2011年间,上述两类高校内部之间的合作均保持在前三名之内。在不同机构类型的合作中,各年排名的波动性较大,具有较高排名的类型有体育类与其他类之间的合作,这主要来自于体育类院校学者与体育科研院所的合作,其次合作较多的是体育类与师范类之间的合作以及师范类与其他类之间的合作。上述三类合作关系在2007-2011年中都占据了较高的排名,且其排名的波动性相对较低,这也反映出这三种合作类型为领域主要机构合作类型。我们进一步选取2007-2011年合作比例最高的五种合作类型,并构建其排名的变化趋势。由图6我们发现,2007-2011年体育人文社会学机构合作论文中,体育类院校之间、综合类院校之间以及理工类院校之间的合作较为稳定,其排名变化没有出现剧烈波动的情况。师范类院校之间以及其他类机构之间的机构合作近五年波动较大,特别是在近两年中其他类机构之间的机构合作发生了剧烈的变化情况,2010年至2011年间其排名下降了近10位,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不同机构类型之间的合作主要集中在体育类高校之间、综合类高校之间以及师范类高校之间,其中体育类之间和综合类之间已经形成了稳定的机构合作关系。

五、地区间合作研究分析

地区间合作是指不同地域的学者之间的合作,这种跨区域的合作可以使地域之间学术资源互补,特别是体育人文社会学这个与人文环境密切相关的体育学研究领域,区域之间的学者合作可以使地区学者间的人文优势充分展现,已达到研究的最佳效果。对体育人文社会学研究领域不同地域之间合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能够了解研究领域内不同地域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学术资源整合的概况。

(一)概况分析经过长期的科研活动积累,不同科研单位所积累的学术资源与优势各不相同,某一研究领域的优秀学术资源往往不会全部集中在某一特定地区,这使得要在该领域进行高效的科研工作必须进行不同区域内的资源整合,地区间合作由此产生。作为交叉性学科的体育人文社会学领域的研究工作当然也离不开地区间的合作研究。表9列出了2002-2011年体育人文社会学地区间合作的相关统计数据。由表9统计数据我们可以看出,2002至2011年十年中,除2011年来源文献数据本身较少之外,其余各年中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领域地区间合作论文数随着合作论文总数的逐年增长而呈现平稳增长的态势,由2002年仅有的66篇增长为2010年的179篇,2006年至2010年的地区间合作论文数量维持相对稳定的状态,为160篇至180篇左右,2008年达到2002-2011年间的高峰,为197篇。2002-2011年中的地区间合作比例水平始终呈现出平稳增长的趋势,由2002年的22.68%逐步平稳增长为2011年的30.69%,十年内的跨地区合作的平均比例为28.02%,没有出现剧烈的波动情况,这反映了近年来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领域内的不同地区之间的学术资源整合与学术交流活动已经达到了相对稳定的水平。

(二)对比分析为进一步了解体育人文社会学的地区间合作水平在整个体育学领域所处地位,我们将体育人文社会学与体育学其他二级学科近十年的地区间合作统计数据进行对比。表10列出了2002-2011年体育学除体育人文社会学以外的其他二级学科的地区间合作统计数据。由表10中统计数据我们发现,2002-2011年间体育学其他学科的地区间合作比整体高于体育人文社会学,每年地区间合作比两者相差五至十个百分点左右。在10年的数量变化过程中,基本上为上升趋势,但在2007年和2009年分别较前一年有一定的减少。为了将体育人文社会学与体育学其他学科做一比较,我们将两者的地区之间合作的比例进行统计对比,并将它们地区间合作比例的年度数据绘制成图,详见图7。从图7我们可以看到,体育学其他学科的整体地区合作比高于体育人文社会学,这表明体育人文社会学在整个体育学领域中的地区合作尚需改善,两条曲线的年度变化虽然不完全相似,但总体上均呈波动上升趋势。这表明体育人文社会学的地区合作与体育学其他学科所受到的影响因素或影响程度不尽相同。两条曲线十年来始终保持在一个比较高的水平线上,这表明体育学整体的地区间合作水平较高。

(三)共现分析为了进一步了解近期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领域合作论文的地区合作情况,我们对2007-2011年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领域合作论文的合作机构所在地区进行了统计,构建了合作地区的共现矩阵,表11列出了其中的部分内容。由表11我们可以发现,2007-2011年间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领域不同地区之间的合作呈现多交叉以及本地区合作为主的特点,某些地区之间甚至不存在任何合作。为进一步获得直观的地区合作分布情况,笔者利用可视化数据分析软件Ucinet对上述统计结果进行可视化操作,获得如图8所示的地区合作网状关系图。由图8我们可以发现,2007-2011年体育人文社会学领域地区合作比较紧密的有北京、上海、福建、山东、广东、陕西、河北、河南等地,上述几地均与其他地方直接或间接发生合作关系,它们共同组成了地区合作的核心区域。与此相对应,宁夏、甘肃、青海、安徽、西藏、内蒙古、海南、港澳台等地区与其他各地发生合作关系的程度较低,它们处于整个地区合作网状关系图的最外层,这些地区要么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其整体学术研究产量较低造成其与其他地方发生合作研究的基数较少;要么属于远离内陆学术发达地区,其地理因素的限制造成了其与其他地区发生合作关系的机会下降。

六、结语

社会学论文范文第4篇

进入当代社会,教育社会学经历了较快的发展。20世纪50年代,教育社会学的学科建设在英国取得了空前的知识地位和政治影响,英国的社会学家在“新”教育社会学研究中处于“领跑”地位,并于70年代晚期建立了教育社会学的专业课程。教育社会学成为现代西方一个具有国际影响的主要流派,产生的原因也由于世界的全球化进程而具有国际性。当今世界学术传播、交流的国际化的现实也决定了其必定与“传统”教育社会学有很大区别。首先,对传统结构-功能主义方法论的挑战。功能主义建立在社会进步和工业发展的乐观主义背景中,主张通过特定道德价值的社会化,使学校教育制度成为促成个体适应社会并整合到社会系统中的最合适工具,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理论。他在对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研究中认为,学校是典型的社会化的现代环境,他将班级视为社会体系的子系统,认为其作用在于维护社会秩序,而学校和家庭是承担传递价值和规范责任的机构,塑造个体人格和符合工业社会要求的特定发展。20世纪60年代,随着西方文化运动的发展,“新”教育社会学研究以“冲突理论”为武器,矛头直指功能主义。主张以社会冲突来考察教育现象,批驳功能主义的技术功能理论,认为无法把学校教育的发展直接归因于经济与技术变化的结果,也无法把学校教育的主要作用归结为对学生进行从事未来职业所需技能的训练;学校的主要作用在于传授社会支配集团的身份文化(statusculture),学校教育发展的动力来自不同身份集团之间的冲突。其次,对传统教育社会学“教育平等”观的超越。传统教育社会学承认教育不平等的合法性,认为教育竟争是一种民主政治的机制,不平等本身是教育系统外在的因素,人们职业上的差别是社会职业结构变化的结果,教育系统中的不平等是从外界带入的偶然的无能为力的东西,学校本身是公正的、中立的,教育是获得成功的钥匙,人们可以通过工作和教育保持或改变自己的社会经济地位。“新”教育社会学则认为学校从表面上看是公正的、中立的,其实它却是处于统治阶级控制下,“不仅学校制度、教育价值观为统治阶级所控制,而且连学校教什么、教谁、如何教也是如此;教育竞争也不是公正的,首先,具有不同阶级等级背景的学生在受教育的条件方面有优劣之分;其次,学生的成就动机也不是中立的因素,它受着阶级结构、文化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再次,学校里传授的知识以及掌握知识成败的标准对中、上层阶级的学生有利,对下层阶级学生不利;另外,从总体而言,教师的操作性价值判断也与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相一致。”学校并不能产生教育平等。

二、“新”教育社会学发展趋势及其批判

(一)“新”教育社会学的学科融合

吴康宁教授认为,从60年代末开始,西方教育社会学逐渐繁衍出各种各样的理论,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学派,从而使教育社会学进入一个学派争鸣的时期。而到了90年代以后,教育社会学虽然存在多元化发展,但各学派之间的论争渐渐少了,出现了多元共存共融和形成教育社会学共同体的发展态势。米歇尔·扬的《知识与控制:教育社会学的新方向》一书将教育社会学与知识社会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将作为传授知识主要渠道的学校课程纳入了知识社会学的研究视域。在70年代中期,美国一些学者也参加了“新”教育社会学的讨论。如阿普尔作为课程论领域中的政治———社会派激进主义的“重构概念论者”运动的领袖出现的,他是从课程论领域的意识形态批判开始的。在70年代末,他在《新教育社会学:分析的文化与经济再生产》一文中把包括他自己在内的激进的教育社会分析概括在“新”教育社会学之中。他们用不同的方式将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法、互动理论与知识社会学熔合并铸就了一套新的、多元的批判性工具。教育社会学中纯粹的理论急速减少,出现了史无前例的学科跨界、观念变化。到了90年代后,批判的传统与后现代的发展集中在教育政策分析和教育改革领域。

(二)学科继续发展的批判取向

社会学论文范文第5篇

笔者认为,要展开对诚信建设路径的社会学分析,首先要清晰界定诚信、信任等概念,继而在此基础上,系统梳理社会学有关信任研究的理论、剖析信任本质及其产生机理,进而结合河南省情着重探讨“诚信河南”建设的意义、路径、要注意的问题及其体制机制的探索与创新,核心围绕的是如何让诚信河南成为助推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文化基因。以一个省份为基础展开诚信建设的研究,其意义至少有这样的两个方面。首先从理论层面看,这一研究力图从社会学视角系统梳理有关信任研究的前沿理论,重点突出社会资本理论、风险社会理论、社会结构与文化比较理论对“诚信河南”建设的启发与指导。其次,从应用层面看,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这标志着新时期诚信建设课题的提出。而《中原经济区建设纲要》则从提高提高全民文明素质的角度,强调“大力倡导敬业诚信、创新创业、劳动致富、团结互助的社会风尚”,这又指出了诚信建设的应用价值。但从社会学角度看,诚信建设应用价值的逻辑还在于诚信带来信任,信任带来合作与互惠,其关键在于:一是转变信任类型,以适应转型中的社会结构:从建立在血缘、亲缘关系之上的熟人社会的诚信扩展至带有契约性质的普遍意义上的诚信;二是用制度保障诚信建设:突出个人、企业、政府三个层面的诚信制度建设;三是具体的体制机制保障。因此,这一研究着力从诚信建设对于中原经济区建设的系统作用与发力机制角度去发掘、深化、拓展理论研究的应用价值。再次,从方法的层面看,这一研究还可以尝试采取社会思想史的研究方法,回顾诚信在20世纪我国的发展状况的同时,系统梳理中原文明中的诚信史,从而为当代社会诚信问题出现提供历史与思想背景。

二、从社会学的视角构建“诚信河南”建设研究的大纲

具体来说,从社会学的视角构建“诚信河南”建设研究的大纲应该包括研究的主要内容、基本思路、研究方法、重点难点、主要观点和创新之处等诸多方面。研究的主要内容。具有可分为七个方面。1.“诚信河南”建设的社会学理论基础:此部分在系统梳理信任研究理论的基础上,重点突出社会资本理论、风险社会理论、社会结构与文化比较理论论对于“诚信河南”建设的启发与指导作用。2.中原文化中的诚信传统、现代价值及其超越:中原文化中的诚信传统;中原文化诚信传统的特点;中原文化诚信传统的现代价值;中原文化诚信传统的超越:诚信类型及其转换的社会背景。3.“诚信河南”建设的社会学意义:“诚信河南”与社会转型;“诚信河南”与风险社会的应对;“诚信河南”与简化复杂环境、拓展社会资本;“诚信河南”是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文化基因;“诚信河南”助推企业转型升级、锻造核心竞争力。4.“诚信河南”建设的基础、原则、任务、目标体系及其实现。5.“诚信河南”建设中要注意的几个关系:诚信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诚信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诚信与法制的关系;诚信与个体素质的关系.6.“诚信河南”建设的机制创新:信用监督机制创新;信用自律机制创新;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创新.7.“诚信河南”建设的系统探索:“诚信河南”与政务诚信系统建设;“诚信河南”与商务诚信系统建设;“诚信河南”与社会诚信系统建设;“诚信河南”与司法公信建设在基本思路上,首先梳理信任研究的专业理论,为理解和剖析“诚信河南”提供理论解读视角。接下来分析中原文化中关于诚信传统及其历史性超越的必然性,从而为“诚信河南”建设提供社会思想史背景。第三部分则重点从专业角度剖析“诚信河南”的重要意义,突出其与社会转型、风险社会、社会资本理论、信任理论以及经济发展之间的逻辑关系。解决了这些基础性问题之后,第四、第五和第六部分则对“诚信河南”进行了思路设想与制度设计,勾勒出“诚信河南”建设的理想类型。

社会学论文范文第6篇

如果我们先观察人们如何发现足球赛将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登场,我们显然会注意到,居住在球场附近的球迷拥有某种获得信息的优势。他们有可能观看一场进行中的球赛,或是遇见选手刚好要走进球场。也可能是选手、观众、或其他当地的消息来源管道告知他们店家也乐意将球队传单置放在店面的橱窗上。这种地方社群的广告必须广为发放才会出现效果。这正是奇观发展的先决条件艰辛之处,当时注意力不放在关键议题上,也没有人认真想吸引观众的目光。观赏性体育仍旧与我们的理解相符,以开放的幻想空间为特征。观众或多或少会自我召唤、寻找某种认同,不同这种过程就像决定是否观赏球赛一样。

将比赛视为一种逃脱的过程,远离日常生活、前往球赛现场、受球赛过程感动,以及逃离俗世与社会认同、意义与活动之间的关系,还停留在初期发展的阶段,尚未完全整合进入沟通、传播、经济与社会文化网络里。就某种程度上来说。组织化体育已经踏出第一步,逐渐迈向一种大众的、以观众为向导的消费文化模式。体育的概念是促进国家健康与道德素质的宝贵财富,观赏性体育赛事并不具备同样的功能。

我们可以用各种不同方式,将许多允许非上层阶级从参与团队体育中得利的论点与逻辑,继续延伸到中产阶级与下层阶级的观赏行为里。前往球赛现场,或是独自站在开阔的空地,都是一种健康的活动,特别是当其他的选项只剩下酗酒与消费。体育活动的爱好者如果发现他们目前的休闲娱乐活动遭到废止。公学校的教师以及大学导师,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社会责任,认为这样的发展前途堪忧。

二、体育与媒介、奇观与社群

体育同样也被视为一种特定的场合与空间,能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广播听众能借此得知外界发生了什么事与发生的原因。不过播音员与事件的关系,以及播音员与听众的关系,都是对体育不感兴趣的厉害关系人。体育的广播在二十世纪初期一开始的功能,与大学足球赛、棒球赛的报纸报道具备的功能类似,都被当作一种增加广播营业额、扩大听众规范的方法,最终还必须设法吸引更多体育观众,刺激广告的收入。

社会学论文范文第7篇

很长一段时期内,农村公共服务仅依靠基层政府来供给,这体现了政府单一供给在特定条件下的现实性。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公共服务的多元主体供给模式应运而生,将逐渐取代政府单一供给模式,并在满足村民多样化需求以及提高效率等方面显示出很强的优势。就多元供给模式而言,各主体间的关系成为优势能否发挥的关键因素。

(一)农村公共服务的单中心供给

公共服务自身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决定了基层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中的重要主体地位。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长期实行政府单中心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即政府是唯一的供给主体,负责农村范围内所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提供。在这种模式下,基层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是一种垄断关系,基层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垄断性主要表现为对生产的垄断、对销售的垄断以及一定程度上对价格的垄断,这是由相关行业和事务的特性导致的。例如,环境卫生、体育设施等行业的非盈利性将私人企业拒之门外,致使这些服务只能由政府提供。从长远利益出发,政府单一供给模式不仅不能适应公众需求的变化,而且导致供给效率低下。首先,村民的需求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村民自身文化素质的函数,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繁荣和村民精神世界的不断丰富,公众对公共服务供给的数量、内容、结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农村,供给主体不重视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相关的服务设施不健全,难以满足村民对其量的需求。同时,农村的全面发展也催生出了许多新的公共服务内容,例如村组安全、生产互助等。在需求结构方面,村民越来越表现出强烈的发展型需求,当温饱问题基本得以解决之后,大家更希望能在农业信息、农业技术、基础设施等方面得到更多援助。其次,基层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垄断供给向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的高效配置发起挑战。造成供给低效率的原因有很多,其一,公平优先是政府对公共资源进行计划内统一分配的主要原则,其二,政府的成本效益观念不强,其三,政府内部存在一定程度的权力腐败行为,第四,政府缺乏先进生产技术和生产线的支撑。总之,在村民需求与供给效率面前,基层政府这一唯一的供给主体已显得力不从心。

(二)农村公共服务的多元合作供给

实际上,必须实现农村公共服务由政府单一供给向多元主体协同供给的转变,只有各种有利于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社会力量都参与进来,才能满足村民不断丰富、变化的需求,才能提高供给效率。总体来说,多元主体协同供给就是打破原有的基层政府垄断供给的格局,改变供给主体单一、服务内容单一、生产方式单一、销售渠道单一、决策机制单一的局面,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发扬农村社会组织的公益精神,发挥农村自治组织和村民自身的积极作用,让政府、市场、社会在协同供给网络中相互信任、相互合作进而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实现农村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这种多主体的供给方式,符合多元治理的理念,即在社会信任和互助合作的基础上,通过营造社会网络和运营社会资本,使得政府与公民、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能实现良好的合作,从而促进我国社会资本存量提升,最终促成善治的过程。市场经营主体的丰富以及社会组织的发展使得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由政府垄断向多元主体协同供给的转变成为可能,这种转变同时也体现为各供给主体间关系的转变,即从垄断关系转变为协同合作关系。协同合作关系可以理解为一种公私伙伴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合作就是企业、社会贤达和地方政府官员为改善状况而进行的一种正式合作。在协同合作关系中,各主体相互信任、相互作用、相互协助、相互影响,各司其职。第一,基层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同时也要承担起管理、规划、统筹、监督的职责,积极引导其他供给主体的参与。第二,企业凭借其较高的生产效率和先进的生产技术,在公共服务供给中处于重要的主体位置。要大力开展服务生产创新工作,使社会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第三,农村社会组织有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效率等多种优势,负责提供与村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服务,弥补其他主体供给的不足。第四,村委会要帮助村民将公共服务需求、意愿表达出来,做村民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的联系人,实现公共服务的自我供给。目前,各供给主体间的合作关系还处于断裂状态,这是由多种原因导致的:长期以来政府对人力、财力、物力的控制,农村社会组织独立性不强、能力不足,企业的供给动力不足,村民的参与意识和民主观念不强等。为了实现农村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必须完善协同合作网络,重构多元主体间合作互助的关系。这需要依靠各种体制机制、规范制度的建立以及公共意识和精神的加强。

二、社会学制度主义与制度构成要素

(一)社会学制度主义

社会学制度主义是新制度主义主要流派之一,是从社会学组织理论中发展出来的,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末,其主要特征是:倾向于比政治科学家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来界定制度,打破了制度与文化概念之间的界限;强调制度行为的方式是通过提供行为所必不可少的认知模板、范畴和模式,而不仅仅是因为没有制度就不能解释世界和其他人的行为;采用某一制度,是因为它提高了组织或其参与者的社会合法性。社会学制度主义在分析视角和关注对象方面倾向于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界定制度,主张同人类行动者的意义框架有关的符号、认知、道德模式等因素都是制度,甚至认为文化本身也是制度。社会学制度主义从四个方面体现其对制度的一般性理解。第一,不明确区分制度与组织的不同,一部分学者认为组织构成了制度的基本框架,同时需要从制度角度去认识组织。第二,文化包含在制度中,社会学制度主义定义了一个制度世界,在这个制度世界中,文化是其构成要素,制度通过提供道德性或认知性模板阐释外在和人们的内在认知,进而对个体的行为进行约束和控制。文化和制度在社会学制度主义的标题下成了同义词。第三,社会学制度主义关注行为者个体受制度的影响程度,只有将人类个体置于社会角色中,且让规范、认知、符号等因素产生作用和影响,社会生活才是有意义的。第四,肯定了制度化过程在制度创设和演进方面的作用,制度化过程体现为人们按照规定办事以及对违规成员所作出的处罚,这有利于制度本身的建立和维护。作为社会学制度主义的代表人物,JamesG.March和JohanP.Olsen(1989)在其《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中认为,制度即规则。规则的范围非常广泛,可以是惯例(routines)、程序、角色、规划(strategies)、组织形式以及政治活动建构的技术等,也可以是信仰、范式、符号、文化以及相关的知识等。此外,他们强调在充满文化性、经济性、社会性、政治性的具体背景下,人们努力行动以实现其预期效果。人们的行动受到与义务性行为相联系的适当性逻辑的牵引,遵从一定的规范和程序。Powell和DiMaggio(1983)则强调了强制、规范与模仿的作用。强制因素包括政治要求以及政府强迫,它们对组织进行规制、监视和官僚控制;规范因素源于专业与高等教育社会化功能的强大影响;模仿则源于很多行动者往往通过模仿同辈来应对不确定性的倾向。

(二)制度的构成要素

W.RichardScot(t1981)在《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中从三个视角来理解制度的含义。第一,将制度具体化为制约、控制、限定或禁止行为人行为的规则和规定,其约束力具有很强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具体可表现为与行为相关的制度、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第二,因为制度具有适当性和其合理性,行为人会自觉地接受它,并愿意服从于符号体系或价值体系的约束。第三,不同行为人之间会产生一种共同信念,且同时表达出对制度的理解与认同,那些被广泛认知和认可的文化因素将推动制度去发挥作用。基于对以上三个视角的理解,斯科特将制度界定为一种持久、有序的社会结构,它是符号要素、活动和物质的统一体,具体则包括了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要素以及相关的社会活动和物质资源。基于对制度的界定和运作过程的分析,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制度构成的基础要素有三,即制度性要素、规范性要素以及文化—认知性要素。根据三种要素的性质、特点和条件的不同,可将其归为制度表层、中层和深层三个层级,各层级间制度构建的难易程度以及稳定性成递增趋势。规制性要素在制度中的表现形式易于建立、规划和更改,可在短时间内形成并产生一定的效果,处在表层位置;规范性要素需要对行为人的社会角色和责任进行界定,使之行为符合社会需求和合理性原则,这是制度的中间层;文化—认知要素作为社会历史的沉淀物,通过共同的信念、理解获得广泛认可,则位于制度的最深层次。要注意的是,根据制度的三大基本要素进行制度构建时,必须同时建立这些要素,使得它们之间相互促进、相互辅助。

三、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关系重构的制度要素

从社会学制度主义的视角分析,重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间平等合作关系的过程伴随着规制性要素、规范性要素和文化—认知性要素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具体表现为强制性规章制度、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以及多元主体对平等合作关系的强烈认同感这三个因素的共存与共同作用。只有明确界定各个要素的基本内容、作用条件和方式,以及它们各自在重构多元主体间互动关系中的功能,才能建立起有效的制度体系,从而使得各基本要素充分发挥作用并相互辅助。各要素通过引导和制约农村公共服务多元主体的行为,使多元主体在制度体系的约束下相互配合、相互合作,共同实现农村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一)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关系重构的规制性要素

规制性要素主要包括国家制定的各项制度、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强制性规定和标准等。通过明令禁止供给主体的某些行为、激励某些行为或者是给予某些行为以引导和便利等方式,使其思想和行动等向着稳定的、有序的方向发展,减少由于供给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性和突发性给供给主体自身以及社会所带来的利益损失。与规范性要素和文化—认知性要素相比较,规制性要素具有强制性大、易于建立、缺乏稳定性和持久性等特点。在重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关系这一过程中,强制性要素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主要是因为各主体参与合作的自主能力和积极性不强。规制性因素主要体现在主流意识形态、国家规章制度、农村公共服务协同供给体制和具体的合作供给政策和标准等。为了实现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国家制定了《教育法》《卫生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志愿服务法》等相关法律。有关促进多元合作的政策有:对市场主体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合法权利进行保护的政策,对企业和农村社会组织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因素由统筹到细化、由抽象到具体、从宏观到微观,广泛地规定着协同供给的发展方向、政策的实施、各供给主体的行为、资源的优化配置等,为构建合作互助、平等协商的主体间关系提供了强制性保障。

(二)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关系重构的规范性要素

规范性要素体现为价值观以及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规范等。这些规范性要素通过合理的证明而形成,将适当的社会责任根植入多元供给主体的意念中,使其自觉地遵从正确价值观和行为规范而参与供给,违背这些要素的主体将受到道德的谴责。就重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合作关系而言,其规范性要素主要表现为机制的规范,例如,协调机制、表达机制、监督机制、决策机制等方面的规范。这些规范性要素要发挥以下功能:第一,规范合作秩序,即对多元主体的供给行为进行规范,使得供给主体并不是简单的生产和给予,而是全力地为居民的公共需求提供服务。以各主体的分工合作和相互间良好关系为宗旨,规范稳定的合作秩序。在这一过程中,多元主体各自承担起责任,进行平等、自由的参与和协商。第二,规范性要素要注重合作互动关系所带来的效益。通过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提高财政收支公开程度、减少行政开销、降低供给政策执行的复杂程度等来促使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绩效得以提高。

(三)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关系重构的文化—认知性要素

文化—认知性要素包括共同的信念和认知、符号系统、道德模板和意义框架,具体表现为信念、习俗、惯例等非正式制度。它通过聚合积极文化和消极文化(如合作互利观和自利观)形成一种组织文化来影响行动者的偏好和对自我的价值认同,进而影响组织活动。而处于这种组织文化中的行动者,根据对符号系统、意义系统等形成的理解和信念而开展活动,其行为已经被制度化。JohnGray(1998)形象地指出:“社会制度是由人们信念构成的。一张纸头能够充当货币是因为大家相信它就是货币,否则它啥都不是。”在重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合作关系方面,文化—认知性要素主要体现为多元主体间的信任、多元主体对合作关系的认同感、农民的思想境界、文化素养和专业技能以及农民自主服务、自主供给、自主管理、自主组织、自我教育的观念等。增强文化—认知要素的有效作用要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一是供给主体规模。因为随着人数增加,文化的影响机制越来越具有局限性,供给主体更倾向于破坏合作互动的关系而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二是农村社会变革。文化的形成需要一定时间积淀,但如果没有跟上农村经济社会变革的速度,其规范作用就会因为弱适应性而骤减。三是公共服务信息的传播。信念认知的形成依赖于信息的传播速度,促进信息流通有助于供给主体形成对合作关系的认知。总之,变革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开展协同合作,归根结底依赖文化和意义世界的变革。

四、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关系重构的制度困境

农村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有赖于多元主体合作关系的重构,但事实上,各主体协同关系重构的过程已经陷入了一定的制度困境,这种困境是由政府单一供给的路径依赖、多元主体间难以平衡的利益关系和多元主体认知滞后导致的。

(一)制度困境一:政府单一供给的路径依赖

制度变迁和技术变迁一样存在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这即是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单一主体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模式,这种路径的选择会产生像物理惯性一样的特性,这一特性表现为一种路径依赖。在政府单一供给情况下,公共权力主要依靠暴力或对稀缺性的权利资源的垄断性占有所获取,而不是公共选择的结果。政府通过强制权力提供公共服务,供给类型和数量都完全取决于上级政府的指令,而真正需要这些服务的农民群众却只能被动地接受,长此以往,将导致公共服务类型和生产的单一化,难以实现有效率的资源配置。如果路径依赖持续下去,不仅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成本会增加,而且政府的行政控制力会把其他潜在的供给主体拒之门外。在狭小的发展空间中,企业、农村社会组织和自治组织是不会与政府形成协同合作关系的,公共服务的供给陷入了巨大的制度困境。

(二)制度困境二:多元主体间利益难以平衡

根据“经济人”假设对人性以及人的行为的分析,农村公共服务的多元供给主体会基于各自的成本—收益分析而作出能够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选择。不同主体所追求的目标不同,主体间利益难以平衡,很难找到使得它们都积极参与的动力因素,这就导致了合作关系难以重构的制度困境。首先,有些基层政府工作人员认为经济发展才是政绩,为了追逐GDP指标的提升和个人仕途的顺利,他们常常以牺牲村民的实际需要为代价,不断增加那些能够满足政绩和利益需要的公共服务的供给。由于考核指标向经济繁荣和政治稳定的倾斜,那些真正能够提高村民生活质量的公共服务供给有时会被看作是无用的。某些情况下,正是由于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驱动使得基层政府的供给动力是不足的。其次,企业生产的高效率决定了它在农村公共服务中不可或缺的供给主体地位。从经营者的角度出发,他们倾向于不提供或者少提供公共服务而使自身收益最大化,因为政府对资源的控制导致的生产成本较高,同时政府购买成为企业参与的主要形式,这有时会导致企业自身收益比生产其他产品要低。再次,作为农村公共服务的最终享受者,村民的利益需求是复杂多样的,是根据不同经济环境、不同地域条件所变化的。但无论怎样,他们始终希望享受到水平高、质量好、成本低的公共服务。但当前农村村民的需求表达机制还不健全,缺乏用于收集农民的公共服务的需求、满意程度、基本评价等信息的信访制度、民意收集制度、听证制度等。这充分表明公共服务供给所面临的制度困境。

(三)制度困境三:多元主体认知的滞后

农村现阶段邻里关系疏远,人际间情感淡化,难以形成村民之间、村民与供给主体间的信任网络,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对农村的认知普遍呈现滞后、不足的特点。在某种程度上其主要表现为:政府对供给的认知滞后,认为供给等同于生产;村民对自身主体地位和参与权利认知的滞后;各供给主体对村庄的现状和发展的认知滞后;各供给主体对协同供给的重要性的认知滞后。这必然会制约农村的发展,影响农村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的进程。导致认知缺失的主要原因有:第一,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大家普遍认同公共服务就是要政府负责的这一观点,在现实政治参与中,服从性、接受性、被动性因素占很大比重。第二,人员流动弱化了对村庄的认同和认知。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以及村户院落的逐渐消失,村庄变得越来越陌生,村民与村庄的利益关联度日益降低,从而降低了村民对村庄的关注和认同。基层政府、企业以及农村社会组织很少对农村的发展现状以及前景作细致的观察和调查,对村民真正的需求缺乏准确的认知。第三,合作思维缺乏。多元供给主体倾向于只考虑现实的、眼前的、局部的、个人的利益,而忽视了通过协同合作而带来的潜在的、长远的、广泛的、多数人的利益。这与中国人的行动思维定式有很大关系。供给主体的认知缺失导致了公共服务供给的制度困境。

五、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关系重构的制度改进

为了提高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效果,满足村民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实现供给的有效性和高水平目标,必须实现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共同监督、协同配合。在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控制以及社会组织参与能力低下和意识薄弱的现实困境下,地方政府必须充分发挥公共管理职能,从法规制度的健全、行为机制的规范、社会资本的积累方面入手对供给主体间的合作关系进行制度构建,引导各供给主体为农村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的开展而努力。

(一)健全法规制度

法律以及各种强制性制度完善与否,对供给主体间的关系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首先,健全供给参与制度。破除多元主体参与供给的主要障碍,丰富参与形式与内容。各主体不仅要做到协助行政机关进行供给政策的制定以及实施,而且要对供给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审查。其次,健全利益共容制度。奥尔森认为,个人或组织获得社会所有产出增长额中相当大的部分,而且同时会因总产出的减少而遭受极大的损失,则该个人或组织便拥有一种共容利益,它给所涉及的人以刺激,诱使或迫使他们关心全社会产出的长期稳定增长。也就是说可以建立一种制度,使得在合作供给过程中,各主体为了保证自身利益最大化都会选择合作来实现农村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例如,政府为了避免矛盾冲突而保护村民权利,企业为了扩大市场而参与供给,任何一方的不合作将受到共容利益的减少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的惩罚。再次,健全政策激励制度。地方政府可以通过采取减少税收和基础费用的政策来降低经营成本,进而吸引更多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进来。在慈善捐助项目中,允许一些社会组织及企业借机宣传、扩大知名度。为保证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持续性,政府可以对企业和社会组织等采取财政补贴政策和资金担保政策。

(二)规范运行机制

重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互动合作关系,需要规范化的管理运行机制的支撑。首先,规范合作机制。若缺乏一种有效的协商合作机制及便于多个组织参与协商、决策与行动执行的策略体系,那么公共事务的协调处理将变得复杂而艰难。因此,必须在政府推动下,探求有利于基层政府、企业、农村社会组织以及村委会和农民自身协商互动的平台,建立他们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在这一合作机制中,各供给主体的权力和责任细化、明确,他们进行平等的学习和交流,共同协商、讨论公共服务供给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其次,规范效率机制。基层政府必须做到克服公共服务供给的垄断性并建立成本效益观念,企业要从村民实际需求出发进行供给同时降低排他技术成本,村委会和村民要充分考虑成本负担能力,积极表达需求意愿,农村社会组织需要克服组织结构不合理、资金运作困难、人员调配滞后等自身局限性,最终形成一种高效运作的供给机制。

(三)积累社会资本

社会学论文范文第8篇

对于产权的内涵,制度学派认为产权是一束权利,其中包含3种产权面向:控制权、收益权、处分权。完整的产权具有排他性(exclusivity)和可转移性(alienability)的特性[8]。BruceG.CarruthersandLauraAriovich从社会学嵌入性视角出发进行修正,认为产权有5个维度:第一,产权的客体(whatcanbeowned),有形之物或无形之物成为财产的社会性,比如人成为财产,知识成为财产的历史性;第二,产权的主体(whocanown),自然人还是公司,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男性还是女性,在不同的时代也有不同的规定;第三,财产的控制(whatcanbedonewithit),比如不同社会对于土地的权利各不相同,有的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有的拥有使用权,一些权利的获得需要不同的资格;第四,权利的保障(howpropertyrulesaremaintained),是通过国家的法律还是通过地方非正式传统规范等;第五,让渡方式(howpropertymovesbetweendifferentowners),是通过市场还是亲属继承;产权的继承,是由长子还是次子、男性还是女性等等[9]。上述5个维度都是一定历史、国家、法律、政治环境下所形成的。以知识产权为例,我国传统社会人们认为,智力成果来自于上天的恩赐,可以随意使用。我国没有知识产权传统与此密切相关,并导致人们随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与之相反的是,西方社会随着工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开始将专利作为产权来加以保护,可见,对某物或某项权利的产权制度,要结合一定社会文化进行分析。这些分析给予我们深刻启发,产权本质上存在着被社会要素所制约的可能。基于此,本文提出在土地流转中应该引入“嵌入性”框架,考虑土地流转中所涉各种社会性的影响机制。

2土地流转的影响机制分析

国家、市场机制、地方性制度(地方家族主义、权力网络)是许多学者用来分析我国农村经济制度发展与变迁的主要解释框架,而这3个因素也构成了土地产权“镶嵌”的社会背景,从根本上影响着土地流转的进行。

2.1国家要素

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由国家主导的制度创设,1949年以来,由于国家在组织领导土地运动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把自己的意志注入了农民私有产权之中,这种“路径相关”,就使得国家可以依其意志调整产权,建立符合其意识形态的集体产权制度。当然,国家的引入非常容易导致农民所有权的残缺[10],其实质是国家拥有土地的最终控制权,并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表达。从国家创设的法律分析,《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中央2001年18号文件也明确指出:“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也明文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是国家并未明确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宪法中依旧保留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拥有比所有权人更大的控制权,这使得农村土地权利拥有者之间的关系变得不稳定,从而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1]。国家要素的另一体现是国家科层体系对地方政府的影响。现有的政治体系使地方政府有按照上级要求完成上级任务的政治压力,地方政府会想方设法实施土地流转的政策与任务。但是,中央政府和政策决策过程的稳定制度安排从来就存在着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区别。一个基本的观察是,中国的国家政权不是铁板一块,中国改革时期的政治逻辑表现在政府各部门间多种利益间的平衡、妥协和达成一致,体现了一种渐进而不是跳跃式的改革道路。因此,国家政策的决定和推行是在各个部门间的相互作用和制约下实现的。在一定的政策条件下,当国家与地方政府目标并不一致时,地方政府可以凭借其国家人角色,假借国家政策,使其偏离国家目标。比如国家希望土地流转实现土地利用集约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而有的地方政府把这一目标形式主义化,缺乏为民增收的考虑,甚至侵犯农民权益。

2.2地方性制度

进行清晰的产权界定,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不受限制地进入市场,这是当前土地流转政策的愿景。而事实上,制度经济学产权观念源自于西方个体主义传统,与我国乡村社会建立在地方化的家族主义、村落共同体意识上的产权观念并不一致。我国乡村社会基本上是一个建立在亲缘、地缘基础上的社会,家族主义传统至今发挥影响,缺乏个体主义存在的空间。Schurmann指出,在这样的家族主义传统下,中国人在宗族观念下的土地观念,比如家财共有制、先买权的设定、典权的设定、找价、回赎权等等,都使土地无法私有化和自由转让,只有生产价值而没有经济价值[12]。此外,传统社会中对于田底、田面权的分割、永典权的设定,与制度学派的产权观念明显大异其趣。因此,当产权制度移入我国时,就会受到传统主义的制约。此外,由于法律对集体产权主体的模糊设定,使土地的经营权基本上表现为社区成员权资格的获得。所谓成员权,即土地集体所有制赋予村庄内部每个合法成员平等地拥有村属土地的权利。由于成员权的存在,每当一个新的合法成员进入村庄时,他都有从他人那里分得一份土地的权利,而每当一个成员离开村庄时,其他人享有将其土地平分的权利。而什么样的个体拥有成员权资格,又深受家族主义、社区派性等因素的影响。如蒋省三等[12]观察的一些现象:一是已弃耕的外出务工人员认为自己拥有本地户口,理所当然有权重新索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小城镇落户者,其认为虽然户口不在村,但是祖辈住在村里,主要家族都在村里,有权回村要求承包地。再比如出嫁、嫁入的女人,也存在着土地的纷争。这些现象反映了成员权的灵活性,同时也是土地流转的一种障碍。由于社区成员资格的派性,阻碍了有受让意愿的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进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真正作为交易的财产进入市场而自由转让,因此,这种转让不是市场机制下真正意义的资源流动。另外,乡村权力网络也影响土地流转。集体化时代以来形成的路径依赖,使发挥原来大队功能的村委会和村干部也就理所当然的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言人,拥有比农民更大的土地控制权。当然,由于其介于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角色,村委会(大队)干部角色也表现出复杂性,既有道德层面,又利用这种权力获得好处。一些地区的土地流转中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就是村委会在收回承包地过程中,出现损害农民利益的事件。此外,由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这一法律形式,给予村集体类似于土地所有者的法人地位,而这种权利又天然的集中于干部手中,这也使干部有了主导土地流转行为的最合理支持,当干部向营利型经纪人的方向转变时,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干部伤害农户土地利益的事件。

2.3市场机制

经济学认为,西方自由主义范式通常被认为是解决制度失效的灵丹妙药。在这种范式中,经济行为与政治、法律等领域分离,商品也仅仅是个人的财产,不用牵涉到任何的亲属或依附性群体。这些观念对于西方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具有重要贡献。土地进入市场,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匿名的关系。而在我国传统社会中,土地往往具有不可让渡性,体现更多的是社会关系与社区意识。比如,Freedman强调土地作为中国宗族的存在与延续的经济价值,为了保证宗族团结,往往设置族田、公田,增加共有财产,避免土地流出社区,降低宗族的实力[13]。Schurmann则认为,我国传统社会强调孝顺,鼓励祖先崇拜来加强祖产与家族之间的关系,确保土地在近亲的范围内延续下去,共同避免了土地私有制度的兴起,以及大家族的解体。也因为如此,土地也具有了社会意义。无论是经济意义的强调,还是社会意义的强调,乡村社会对土地交易的慎重与过度市场化的限制是其共同点。当然,将土地保留在社区内部,也是道义经济的体现。集体化以来,土地所有权留在集体,按人口均分经营权,其实质是防止土地兼并,同样具有规避风险的意义。而这一考虑,当然也会内在地限制土地市场的形成,对于土地规模经营往往产生负面影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还受到地区特征的影响。由于各地市场传统、地理区位与社会结构各不一致,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效果也各不相同。在东部地区,因其商业传统及市场中心的地位,土地流转市场也较为发达;而在一些远离经济中心,社区主义传统强势的地区,通过市场机制来进行土地流转就会受到制约,比如乡村地方非正式的限制会影响市场机制的功能,通过村干部推动土地规模经营、通过宗族选择交易对象,通过“找价”传统寻求增值收益的合理性等等。这一点从农村土地流转调查课题组对江苏南通石港与江西贑中高滕镇的调查比较中就能看出。石港地处经济发达的江南,有悠久的市场传统,土地市场发育完善,土地流转出村落的情况较多,竞价激烈,合同效力很大,往往可以达每公顷15000元的年价。而地处赣中偏僻的高滕镇,宗族意识较强,土地流转往往在村内实现,如果要进行大规模的流转,只能由地方政府或村委会来推动,签订的合同也有熟人社会的特点,价格体现的市场意义不大,最高每年每公顷3750元,在土地增值时,承包者往往会抛开合同,要求涨价。通过对这3种社会性因素的分析来探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所涉及的产权逻辑:(1)具有物权特征的土地经营权的历史性。土地经营权能够作为流转的主体,是国家意识形态性与法律设计的后果,具有历史性与社会性,国家(政府)可以剥夺;(2)权利主体的模糊性。国家法律并未清晰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具体构成,这给予地方性非正式制度解释的空间;(3)权利分割的多元性。法律明确规定农户的经营权,但是并未明晰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这种模糊性使利益相关者如何分割收益权、控制权、让渡权,要依赖社会性制度;(4)权利实现的双重性。国家是权利实现的重要手段,通过颁布法律来实现权利的保护,社会关系与社区意识对实现权利的保护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5)让渡权利的多样性,以及价格机制的多样性。市场是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但是地方渠道也可以实现土地的流转,要根据所处区位、经济传统、地方社会形态来看待不同的让渡方式与特点。

3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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